(2018)甘302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李主秀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主秀,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3022民初93号原告:李主秀,男,藏族,1992年8月9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奤盖村业日自然村**号。被告:孙勇,男,藏族,1991年6月26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木耳街***号。原告李主秀诉被告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李主秀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主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主秀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