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某、赵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赵某,男,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1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剑审 判 员 罗军审 判 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