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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冯美丽与马立新、天津市海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美丽,马立新,天津市海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399号原告:冯美丽,女,汉族,1969年1月24日生,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明,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立新,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市海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辰纬路52号。法定代表人:丁福生,总经理。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及四层。主要负责人:程基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桓,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冯美丽诉被告马立新、天津市海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冯美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美丽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冯美丽负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