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吕何娟与被张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何娟,张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吕何娟,女,汉族,1987年4月9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住邵阳市双清区铁砂岭社区。被执行人:张强国,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吕何娟与被执行人张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强国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欧阳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