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1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竞诉内蒙古瀚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竞,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竞,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个体。被执行人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布固图苏木;法定代表人杨瑞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马竞偿还借款本金187.2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时间自2015年8月7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885元,执行费21389元。被执行人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法定代表人表示人在外地出差,暂时无法来本院。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未实际履行,被执行人已签收。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9月6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去内蒙古左旗寻找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其法定代表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出面解决问题。二、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利通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商品房,本院已于2017年5月12日冻结了其中的两套(该房屋已备案至申请人马竞名下)、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土地、股票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失信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四、本院以谈话的方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上述内容属实,并同意向本院出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书。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对本院的措施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马竞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毛继保审判员 盖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