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院新与高原、徐振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院新,高原,徐振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874号原告:李院新,男,195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航,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原,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徐振贤,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李院新诉被告高原、徐振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院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院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院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院新负担。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橄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