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1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飙烨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与重庆庆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飙烨房产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庆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904号原告:重庆飙烨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39617341M。法定代表人:耿智,重庆飙烨房产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武,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琳,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庆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15A-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23229F。法定代表人:万慧中,重庆庆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飙烨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庆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飙烨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飙烨房产顾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飙烨房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重庆飙烨房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常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