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世武与王立芳合伙协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130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世武与被执行人王立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0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立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世武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告王立芳向原告陈世武给付款项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立芳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立芳于2017年10月10日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世武执行款105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立芳已缴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02执1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陈世武与王立芳之间的标的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世武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0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