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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华家建与彭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家建,彭乾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400号原告:华家建,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彭乾成,男,199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华家建与被告彭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家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乾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家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彭乾成因缺乏资金于2015年11月19日向原告华家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后于2015年12月11日补打欠条,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28日,逾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彭乾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华家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3月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若被告彭乾成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彭乾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奚圣旭人民陪审员  梅光和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俞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