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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8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宝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吴文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宝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吴文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114民初8114号原告:广州市宝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大秧路1号自编01-02幢。法定代表人:毛秦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发,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市宝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宝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发于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广州市宝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前支付40000元给被告吴文发,该款直接打入被告吴文发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62×××16;三、如原告广州市宝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赔偿款,被告吴文发可按50000元执行标的在扣除原告广州市宝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调解项中已经支付的款项后,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在原告广州市宝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原告广州市宝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吴文发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终结,以后不得再就本案纠纷相互追究对方的责任,本案纠纷了结;五、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宝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