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5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谭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支行,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84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支行,住所地纳雍县雍熙镇盛世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580654309P。代表人:周伟,该行副行长。被申请人:谭某,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彝族,住纳雍县王家寨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杰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5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龙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