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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董永灵与卞华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灵,卞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董永灵,男,藏族,1945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被申请执行人:卞华芳,男,汉族,住所地:西宁市柴达木路。董永灵与卞华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2008)宁仲裁字第1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二、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2978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2183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31963元;三、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卞华芳履行了5000元,剩余金额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董永灵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卞华芳银行存款27673元(包含执行费310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赵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陈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