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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福君申请执行王江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君,王江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君,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江城,男,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7)黑0183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