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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春立与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立,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06行初35号原告董春立,男,194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航天科工山西通信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太原市建设路22号社保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全合,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凯宏,男,该中心发放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苏斌,男,该中心发放科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立诉被告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原告董春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董春立负担。审 判 长  黄 志人民陪审员  刘瑞雪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时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