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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7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7248王成标与牛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标,牛大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248号原告:王成标,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牛大民,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标诉被告牛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标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标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雨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