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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1819李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8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鱼台县。2014年4月10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5年3月29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被羁押),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强于2017年8月11日凌晨至昆山市玉山镇江南春天小区XX栋XXX室X号房间,窃得被害人周某1的VIVO手机1部(灭失物,无法估价)。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李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主动交待其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强退赔被害人周某1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丽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