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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1667号之二

杨忠东、王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忠东,王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6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忠东,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娜,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东与被执行人王娜垫付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民三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娜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娜的银行存款15194.83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展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