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6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忠东,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娜,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东与被执行人王娜垫付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民三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娜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娜的银行存款15194.83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展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