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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区金伟业物资经销处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区金伟业物资经销处,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139号原告:长春市二道区金伟业物资经销处,住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修长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福章。原告长春市二道区金伟业物资经销处诉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二道区金伟业物资经销处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二道区金伟业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长春市二道区金伟业物资经销处承担。审判员  王敬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