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7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钟微微、合肥尚文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微微,合肥尚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7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微微。委托代理人:王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尚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萧平。委托代理人:徐晓婷,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仪,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莉,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微微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合肥尚文商贸有限公司赔偿钟微微30147元;二、驳回钟微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11元,由钟微微负担1826元,合肥尚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85元。上诉人钟微微的上诉请求:1、依法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合肥尚文商贸有限公司赔偿钟微微100490元;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上诉的主要理由:涉案产品没有任何关于进口商、生产商及代理商的信息,没有卫生许可编号、执行标准,甚至连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都没有,属于三无产品。被上诉人合肥尚文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发货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这些证据是涉案燕窝的证明。且上诉人提供的燕窝包装,不能反映出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明,不能证明涉案燕窝是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的。因此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上诉人赔偿十倍的损失。被上诉人合肥尚文商贸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钟微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谭健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汝华叶永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