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贾文华与郑战勇、白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华,郑战勇,白敬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5民初1730号原告:贾文华,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被告:郑战勇,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被告:白敬峰,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非农业,大专文化,现住隆尧县。原告贾文华与被告白敬峰、郑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贾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敬峰、被告郑战勇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文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郑战勇(借款人),被告白敬峰(担保人)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直接找到原告,从原告借款80000元,在还款日期已到,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还钱,被告就是迟迟不还,现原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故原告诉至贵院,依法要求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2日被告郑战勇向原告贾文华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月息3分利息,被告白敬峰为该借款作为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6年4月30日被告郑战勇向原告贾文华偿还本金20000元,仍有本金6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被告郑战勇、被告白敬峰均未举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到期返还借款,原告主张的被告借其80000元的事实,有其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郑战勇、被告白敬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也是对法律的漠视。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贾文华主张被告郑战勇、被告白敬峰需承担约定的月息3分利息,年利率为36%。因其主张的利息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借贷利率为年利率的24%,故本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依法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战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贾文华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以及自2015年7月12日起按按月利率2%至2016年4月30日借款本金80000元的利息。二、被告白敬峰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郑战勇、被告白敬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