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冻结、划拨张元东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刚,张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636号申请人刘学刚,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郯城县花园乡张哨村626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501243815.被执行人张元东,男,1951年9月21日生,汉族,郯城县交通局家属院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10921613X.本院作出的(2013)郯民初字第3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元东在银行的存款元。划拨被执行人张元东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飞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