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呈峰申请执行张佳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呈锋,张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肖呈锋,男,1994年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黄果树镇安庄村013号。被执行人张佳佳,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城关镇交通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呈锋与被执行人张佳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佳佳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四查”,除被执行人张佳佳名下登记有车辆及存款人民币1000多元外,无其他财产登记记载,但未找到车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经申请人确认张佳佳的车辆已经不在了,存款人民币1000多元没有冻结价值,要求不冻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罗万金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