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行审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诉陈国祥、杨久云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陈国祥,杨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81行审134号申请人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明,代市长。委托代理人张程,系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党支部书记。被申请人陈国祥,住址公主岭市。被申请人杨久云,住址同上。申请人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陈国祥、杨久云房屋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市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决定实施“公园东秀”棚户区改造工程,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对“公园东秀”棚户区改造工程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被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申请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遂作出政房征补[2016]1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按征收补偿决定履行相应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市政府作出的政房征补[2016]1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房征补[2016]1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生效后,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奇审 判 员 杨宝华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