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02执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固原天使投资有限公司与王迎环、康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天使投资有限公司,王迎环,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2079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天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迎环,女,生于1980年5月3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康伟,男,1959年10月14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固原天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迎环、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迎环、康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迎环、康伟向申请人固原天使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88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王迎环、康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康伟在本院执行局作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梁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有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共计700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上述执行款依法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康伟在本院执行局应领取的执行款项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春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