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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肖江平、宋少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江平,宋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8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肖江平,男,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执行人宋少宏,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申请执行人肖江平与被执行人宋少宏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8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少宏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江平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少宏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84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宋少宏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少宏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肖江平。现申请执行人肖江平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的(2017)赣0828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张志勇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