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肖江平、宋少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江平,宋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8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肖江平,男,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执行人宋少宏,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申请执行人肖江平与被执行人宋少宏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8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少宏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江平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少宏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84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宋少宏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少宏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肖江平。现申请执行人肖江平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的(2017)赣0828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张志勇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