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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6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杨福玉、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福玉,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46407号原告:天津市瑞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19号1号楼2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宝,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福玉,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县五金城8#09号。法定代表人:戴广海,经理。原告天津市瑞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隆公司)与被告杨福玉、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宇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福玉、君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5400元、停运损失2600元,共计8000元;2.本案诉讼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7日11时,被告杨福玉驾驶被告君宇公司所有的冀J×××××、冀J×××××号大货车,沿海滨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定新河收费站出口口内,倒车时因未保证行车安全,车辆后尾部与后方正常排队等候交费的袁学彬(原告雇员)驾驶的原告所有的津Q×××××号小客车车前部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海滨大队认定,被告杨福玉负全部责任,案外人袁学彬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车辆于天津鑫裕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处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损失5400元,原告将维修发票交予被告君宇公司,被告君宇公司凭发票已从保险公司处报得维修款但并未交予原告。另原告系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事故车辆系原告所有的用于开展租赁业务使用,该车租赁费用为每日200元,修理13天,给原告造成损失2600元,应由二被告承担。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判上请。二被告均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海滨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福玉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事故车辆登记在被告君宇公司名下,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君宇公司进行赔偿。就原告主张的损失项目,本院认定如下:1.车辆维修费,结合原告提交的维修单、收据以及原告自述该笔费用已由被告君宇公司受领保险款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该项损失予以认定,具体金额为5400元;2.停运损失,结合原告提交的载明其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天津市汽车租赁行业的从业情况以及原告车辆实际维修的天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予以认定,具体金额为2600元(200元/天*13天)。被告杨福玉及被告君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故在民事责任的确定上可能导致对被告的不利后果,对此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瑞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5400元,停运损失2600元,共计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福玉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杨福玉在判决生效后径行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宝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