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丽英、雷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丽英,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保令2号申请人:张丽英,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人:雷伟,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人张丽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张丽英称:我与雷伟自结婚以来,生活中稍有不合心意,雷伟就暴跳如雷,对我辱骂殴打。2011年3月间,因房屋装修事宜,双方发生争吵,雷伟拿台灯将我眉毛部位砸伤,致我在医院治疗缝合六针,并到江夏区妇联反映情况,后经亲友劝解,雷伟向我写下保证书。2017年7月22日晚上,雷伟在家再次对我实施辱骂、威胁、殴打,我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保护。被申请人雷伟的上述行为,是对我身心的摧残,严重影响我的生活,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丽英的第一、二项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雷伟对张丽英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雷伟骚扰、跟踪张丽英。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雷伟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