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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徽固维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固维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固维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法定代表人:高元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增,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冉,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和县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法定代表人:孙翠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固维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本院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6650元外;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权,因此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柏东审 判 员 梅根生审 判 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程 智书 记 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