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民终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美柱与刘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美柱,刘国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1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美柱,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勇,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东港市大孤山邮政局退休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刘国勇妻子),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东港市华宇铸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孙美柱与被上诉人刘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美柱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美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美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孙美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金波审判员 卢春雯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