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6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宝音德古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音德古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6刑初86号被告人宝音德古楞,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中专文化,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7)第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宝音德古楞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伊拉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宝音德古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6日00时许,被告人宝音德古楞与同学浩某2在巴拉嘎尔高勒镇罕乌拉街”原一味”饭店喝酒至5时许回家,回家后与妻子浩布热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宝音德古楞驾驶×××号轿车追赶妻子浩布热到巴拉嘎尔高勒镇派出所,妻子到派出所报案后于6时13分许,派出所民警在老大医院门口发现酒后驾驶的宝音德古楞。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宝音德古楞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鉴定为99.8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宝音德古楞开庭审理中已无异议,并有物证×××白色雪佛兰轿车及行驶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宝音德古楞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浩某2的证言、被告人宝音德古楞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等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宝音德古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宝音德古楞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宝音德古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吉木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乌日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