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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立华与宁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华,宁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731号原告张立华,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红,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华诉被告宁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宁海红名下的位于平舆县挚地大道99号后边第三户一栋五层楼的2楼、4楼和楼下一间附属房、两间储藏室进行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海红名下位于平舆县挚地大道99号后边第三户一栋五层楼(平舆县房权证字第××号)的2楼、4楼和楼下一间附属房、两间储藏室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拍卖、抵押及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的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超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