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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建昌诉被告原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昌,原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3551号原告曹建昌,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原亚珍,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昌诉被告原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建昌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曹建昌负担。审 判 长  吴林代理审判员  李斌人民陪审员  曹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