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11279计福荣与苏州道道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福荣,苏州道道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1279号原告计福荣。委托代理人周世林。被告苏州道道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阿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计福荣与被告苏州道道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计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计福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顾伟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