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康殿庆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殿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刑初28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殿庆,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2009年11月16日因犯绑架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2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章丘区看守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执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殿庆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9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当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殿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康殿庆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明水街道办事处查旧村新大街中段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鲁A38V**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告人康殿庆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危害后果。经检测,被告人康殿庆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康殿庆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康殿庆辩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属于自然村辖区范围内,距离其居住场所不远,不应视为“道路”;公安机关提取其静脉血备检时,其尚处于昏迷状态,该程序存在瑕疵,致使静脉血检测结果不真实。被告人康殿庆就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未提供新的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康殿庆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明水街道办事处查旧村新大街中段路口处时,被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鲁A38V**号小型轿车撞倒,导致被告人康殿庆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危害后果。经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康殿庆应当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康殿庆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康殿庆于案发时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救治,待伤势好转后于2017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于当庭审理时提出上述辩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8月18日22时45分许,公安机关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张某某电话报警称:在查旧村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请来人查处。2.归案记录证明: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赴事故地,经现场勘查,发现被告人康殿庆为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待其伤势好转后即将其刑事拘留归案,被告人康殿庆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六张证明: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路面、涉事车辆、地面痕迹、原始案发现场等情况。4.检验鉴定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康殿庆静脉血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mg/100ml,血样提取表有见证人明宇签字见证。5.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牌照为鲁A38V**东风悦达起亚牌小型轿车前部与无牌照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左侧接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应当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康殿庆因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7.章丘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被告人康殿庆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左耳廓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等伤情,需要休养六个月。8.办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被告人康殿庆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于是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血样采集,对采集过程进行同步拍照和录像,因被告人康殿庆长期躲避不能到案,恰逢单位电脑发生故障,致使相关照片及录像丢失,特予以说明。9.(2009)章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2013)济刑执字第2079号刑事裁定书、假释执行通知书、(2013)鲁新狱释字第13号假释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康殿庆于2009年11月16日因犯绑架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2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月18日,假释期为二年八个月零二十六日,罚金未缴纳。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注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康殿庆曾持有C3驾驶证,已于2008年5月21日被注销。11.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张某某持有C1驾驶证,涉案牌照为鲁A38V**号小型轿车系山东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明水分公司所有。12.本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康殿庆于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出租车司机,2014年8月18日晚,其驾驶出租车前往查旧村送客人,在途经查旧村一条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在路口处遇见一辆由北向南驶来的摩托车,其发现对方后向左打方向欲避让,当时来不及反应,还是与对方撞上了,即报警处理。14.被告人康殿庆的供述并当庭供认证明:2014年8月18日22时45分许,其在查旧村出租屋自饮白酒一杯,酒后无证驾驶自朋友处借来的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外出欲购买香烟,行驶至查旧村新大街路口时,从东边突然驶出一辆出租车将其撞倒,受伤后入院治疗。当庭辩称,其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于生活相对封闭的乡村道路上,不应视为一般的道路,且其被撞后伤势严重,于昏迷期间被抽血送检,对该环节没有清醒的认知,因此对于检测结果心中存疑。本院认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康殿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康殿庆提出村内道路相对闭合,不应视为交通法规规定的道路,且其于昏迷中被抽取静脉血备检,程序存在瑕疵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殿庆自述酒后无牌驾驶无证二轮摩托车外出购物,行驶于村内道路时被小型汽车撞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的用语含义,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便于社会公众通行的场所,均属于“道路”,故被告人康殿庆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路段显然属于一般道路范畴;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公安机关对于该血液物证的提取有提取登记表、见证人签字及办案情况说明予以证实,物证收集程序合法,故被告人康殿庆对此提出质疑并无正当理由,其上述辩解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康殿庆因犯绑架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2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月18日,本案系被告人康殿庆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故对其撤销假释,予以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康殿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刑执字第2079号刑事裁定中对被告人康殿庆的假释。二、被告人康殿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零二十六日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零二十六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刘长永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人民陪审员 高恒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克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