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阔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阔亮,王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500号申请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花园甲9号楼8号。法定代表人:陈丽娜。被申请人:刘阔亮,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王琨,女,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阔亮、王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阔亮、王琨银行存款9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