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张国合与郑玉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合,郑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268号申请人:张国合,男,汉族。被申请人:郑玉娥,女,汉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国合与被申请人郑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114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担保人张彦武提供车辆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玉娥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彦武所有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靳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