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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与郑小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郑小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535号原告: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长庆东街16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小雷,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同心县。本院在审理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2元(已交),减半收取计1141元,由原告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114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林海审 判 员  刘书雅人民陪审员  苏春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昕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