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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姜华与董向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华,董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财保108号申请人:姜华。被申请人:董向东。申请人姜华于二О一七年十月十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董向东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河景东城××号楼×单元×××室房产(保全价值12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董向东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河景东城××号楼×单元×××室房产(保全价值12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新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