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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幸福彩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鸿诚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幸福彩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鸿诚伟业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幸福彩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三区301号4幢4层409。(原公司名称北京幸福彩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莎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孟军,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凯,男,北京幸福彩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鸿诚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1217。法定代表人:栗西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伦,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波,男,北京鸿诚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北京幸福彩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鸿诚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本案二审中,经审查一审中诉讼当事人北京幸福彩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许可,变更名称为北京幸福彩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准许其以变更后的名称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幸福彩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幸福彩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幸福彩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9元,由上诉人北京幸福彩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郑吉喆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沈 力书 记 员  武原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