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同春、徐和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同春,徐和香,林建山,林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胡同春,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徐和香,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林建山,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燕红,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胡同春、徐和香与被执行人林建山、林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同春、徐和香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林建山、林燕红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建山、林燕红向申请执行人胡同春和徐和香偿还借款本金58万元,并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4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均按照6%的年利率计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80元、保全费3776元、执行费8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建山、林燕红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