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1行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秦兴艳与邳州市燕子埠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邳州市燕子埠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648号原告秦某某,女,1973年1月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孟凡永,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邳州市燕子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邳州市燕子埠镇。法定代表人张道周,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耿林,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明,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邳州市燕子埠镇人民政府侵犯人身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就相关事宜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小曼审 判 员 王青青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