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某1与尉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尉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3846号原告:韩某1,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涧上村老十字街北三巷4号,村民。法定代理人:韩某2,男,193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被告:尉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1与被告尉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卢青山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梁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