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02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某1与尉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尉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3846号原告:韩某1,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涧上村老十字街北三巷4号,村民。法定代理人:韩某2,男,193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被告:尉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1与被告尉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卢青山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梁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