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与朱四海、朱兆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朱四海,朱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紫瑞华庭1栋113号。法定代表人李柏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四海,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朱兆全,男,193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与朱四海、朱兆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四海、朱兆全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朱四海、朱兆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刘满喜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