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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睿与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睿,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润成粉体有限公司,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诗友,王希芳,崔长胜,邵长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睿,男,l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徐伟,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润成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王诗友,经理。原审被告: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崔长胜,经理。原审被告:王诗友,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审被告:王希芳,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审被告:崔长胜,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审被告:邵长芹,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李睿与被上诉人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融资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润成粉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成公司)、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盈公司)、王诗友、王希芳、崔长胜、邵长芹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李睿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04民初28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睿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末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第十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上诉人李睿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三、本案应移送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1、2013年7月2日,润成公司与兴业济南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九泰融资公司对此提供反担保,并在润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后履行了担保责任。2、同日,就上述借款,九泰融资公司与润成公司签订《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一份。3、同日,就上述借款,九泰融资公司与李睿签订《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及《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抵押合同》各一份。4、同日,就上述借款,九泰融资公司分别与本盈公司、王诗友、王希芳、崔长胜、邵长芹签订了《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济南市槐荫区。另查明:九泰融资公司原名称为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九泰融资公司代润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现九泰担保公司依据其与润成公司签订的《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及与本盈公司、王诗友、王希芳、崔长胜、邵长芹签订的《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与李睿签订《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向原审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李睿系《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抵押合同》的反担保担保人及反担保抵押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李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