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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宝利与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利,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474号原告:王宝利,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欢喜岭三组。法定代表人于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富贵园小区10号楼10号门市。负责人吕凤和,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利与被告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宝利负担。审判员  张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