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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冯亮、沈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冯亮,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皖0202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冯亮,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沈艳,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亮、沈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7)皖0202民初134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亮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