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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公某与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某,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3887号原告:公某,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阚某,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与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