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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陈福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陈福根,郑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04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768号。被执行人陈福根,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郑玉梅,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福根、郑玉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97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