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桂平、湖北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桂平,湖北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明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489号申请人:姜桂平,女,汉族,1955年9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湖北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17层4-9号。法定代表人:郑艳尧,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明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节能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岳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姜桂平与被申请人湖北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明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姜桂���称,三方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上述仲裁协议无效。被申请人湖北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明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9日,申请人姜桂平与被申请人湖北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明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项目投资合同》。该协议第十一条中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可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故双方合同中所涉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姜桂平与被申请人湖北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明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湖北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明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