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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6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凤鑫与朱堂全冯世贤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鑫,朱堂全,冯世贤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6963号原告:朱凤鑫,女,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朱堂全,男1971年6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冯世贤,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朱凤鑫与朱堂全、冯世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凤鑫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凤鑫负担。审判员 潘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雪飞 来自